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发文单位: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文号:[90]冶安环字第293号发布日期:1990-4-28执行日期:1990-10-1
1980年12月25日由冶金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换行]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换行]的险情,既不米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必须从重处理。
2矿山井巷
一般规定
、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白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
,;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
;
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人行道的垂直高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
机车运输的巷道,;
无轨运输的巷道,;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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