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登记情况到相关部门核查。对此,甲方将提供足够协助。
第五条 质押股权的保值
股权出质期间,甲方的任何行为足以使该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该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该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质押的效力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质押股权赠与、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甲方确须处分该质押股权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债权,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质押期间,该质押股权的派生权益,作为该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等值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
因该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关系的终止
甲方还清担保债权,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期满如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仍未履行完毕,则该股权质押保证期自动延续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甲、乙双方或委托代理人共同(也可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质押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书、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质押期间,甲方及甲方持有的股权所在公司及股权所在公司的关联公司经济状况可能或已经发生恶化,甲方无力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担保债权。
质押期间,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
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解散、被宣告破产,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在甲方不按期交付利息、综合费用,或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甲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乙方有权直接处理该质押股权,用以偿还担保债权。
处理该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由甲方继续清偿。
乙方提前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况:借款人拒绝按照担保服务协议书约定交付预存资金,视为借款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包含偿还代偿资金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也是对乙方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基于上述一致,乙方有权就既存和至借款到期日将发生全部担保金额项下资金要求借款人和甲方提前予以先行赔付。借款人和乙方人拒绝支付的,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进行追偿并实现质权。借款到期后,上述质权实现后如有余额,应予以退还。
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质押登记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保证义务,严重危及质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危及质押权实现时,应
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发生该质押股权贬值,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拒不配合拍卖的,应承担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承担妨碍清偿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由于该质押股权的共有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质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规定,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在借款期内或者展期内,甲方与乙方之间所产生的还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3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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