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 诉讼。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 分考虑并采纳。
一、 张某以个人名义借款行为公司事先没有授权并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注意的审查义务,张某虽然向相对人出示了承 包合同复印件,但这丝毫不能说明任何问题,首先,复印件不能判断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该合同只能证明张某和公司之间存在承包 合同关系,不能作为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的证据 ;再
次,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该合同显示: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张某作为 项目负责人有融资的权利,相反该合同第八条规定“乙方(指张某)不 得以个人名义到建设单位支取工程款项”,此说明 ,项目负责人作为 个人没有催要工程款的职责,连支取用于工程的工程款都不能以个人 名义,可见,融资更是绝对禁止的! 从以上分析看出,相对人即姜某并非善意无过失 ,甚至存在一定程度 的恶意。如果因该合同致使相对人姜某相信张某有代理权,只能说明 两个问题:一是其被上诉人特别疏忽大意,疏忽大意已经超出了一般 人的可能的疏忽程度;二是对法律的无知。被上诉人这种疏忽和无知 应当由其与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由上诉人公司来承担任 何责任。
要件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本案中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 过失,比如:公司并不存在公章管理不严、公司授权不明等等现象。 张某个人借款是其个人行为,是私事,公司无权干涉,公司也不能预测 到他个人什么时候借款、他以什么理由借款、借款用途是什么等等。 公司也没有也不会为他个人借款出具授权委托书什么的。公司对于项 目经理的职责,在内部合同有明确约定,其只是搞好施工管理,而且在 内部承包合同第八条亦规定“乙方 (指张某)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建设 单位支取工程款项”,排除了以个人名义借款、支款的可能,公司在主 观上是无过失的。
综上,该案客观上没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 而相对人姜某在张某是否具有代理权问题上却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 同时被代理人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本案中的情形显然并不 符合表见代理之要件三、四、五的要求,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项目经理部或其负责人进行融资。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搞好现 场管理,负责好质量、安全、工期、现场文明等等管理。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 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 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 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 ,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 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 济效益。
工程拨款来源于建设单位建设资金 ,即便建设单位资金紧张,也由公 司来负责解决。项目经理部作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其本身无权对外独 立开展民事活动,更湟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
四、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占有者即所有者。
货币为一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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