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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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根据
(三)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章 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十二条[鼓励慈善]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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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急救]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四条[鼓励见义勇为、爱心服务等] 鼓励见义勇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有需要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 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行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保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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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础设施保障,完善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在城市和乡村的聚居区、商业场所、文化体育场所、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鼓励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及亲子卫生间。鼓励沿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和特定时间段的停车位。
第十七条[文明行为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社会支持] 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引导、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参加各种公共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 建立本辖区内公民文明行为数据的归集整合制度,对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规定受到表彰的,纳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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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纪念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为文明行为模范人物建立表彰和纪念设施。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责]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建设、市场监管、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部门职责,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联合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身份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媒体宣传]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公共文明建设,实施媒体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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