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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局限
近年来在中国农村推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与人们印象中的民主颇有一些相符合的地方,如海选(即上级不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隐秘投票、候选人竞选演说等等,所以给一些中外人士很大的盼望,村民自治的兴起和进展,强了政治权力对他们命运的支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过是说农夫在肯定期限内有了受到各种限制的土地使用权罢了,而且还往往为此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悦耳的名义下,把握在国家和集体的手中,或者说把握在被认为是代表国家和集体的人们手中。中国的一个村子,可不是西方意义下的简洁社区,它是一个村社,以集体的名义拥有土地和村办企业的全部权;村在中国虽然并没有正式的行政建制,但村一级的组织,党支部也罢,村民委员会也罢,又执行政府的某些功能,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又可以看作是一级政府。乡镇作为中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也具有村社的性质,农工商总公司和乡镇政府是二位一体的关系,总经理同乡镇长往往是同一个人。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政社合一,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结合在一起;作为经济组织的村社,可能除了婚嫁之外,其成员权对外是封闭的;除了婚嫁和考学之外,成员也不能退出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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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政治结构,传统和现代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从中国社会中汲取精英,榨取税收,高高在上。但政权掌握社会的力量又不是无限的,正式的政权机构最低只能延长到县或乡一级。广阔乡村,以村落为单位,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实际处于半自治的状态。问题是自治的单位只是在村一级,在村落和全国之间,再没有人民认同的,具有合法性的自治单位。地域性的中间权力,在中国制度上或观念上都完全缺乏。
正是在上述的制度背景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自治当然是得到农夫欢迎的,但农夫欢迎这种制度恰好是由于他们自身被制度所规定的低下地位,城市居民对居委会选举是感觉无甚轻重的。民主首先意味着权利的公平,当一种民主的运行以不公平的权利为条件,我们将做何感想呢?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如一群奴隶被赐予选举自己监工的权利,这能否也叫做民主呢?这种权利会比摆脱奴隶身份更重要吗?对于今日的中国农夫来说,有选择不做农夫的权利要比有选择自己村官的权利更重要。那么村民自治是否有利于打破户口制与村社制这些套在农夫头上的枷锁?没有这个可能,由于是最高当局而不是村子自己能够打算这些制度的存废。而且,基于严格的身份制下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进展,有可能使“成员权”的问题更严峻,村民资格的对外封闭性更强。在珠江三角洲的一些所谓的“超级村庄”,打工者人数超过土著居民几倍,很多打工者已经在当地居住了几年到十几年,但是仍旧不具有“村民”资格,不享有村民自治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中也没有自己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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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减轻农夫负担来说,村民自治也只能使负担在村子内部有较平均、较合理的安排,而不能消退沉重的负担本身。农夫负担沉重来自于下面几个缘由:乡镇一级政府作为集权官僚体系的最低一级,其设置不是为了适应地方事物的需要,而是为了官僚体系的整齐划一和对下掌握的需要,因此机构简单、人员浩大。基层官员们处于这金字塔型的官僚体系中,为了提升,要不断制造各种政绩。权力缺乏监督所带来的腐败和铺张。在税制的设立上,稳定的、收益丰厚的税种都被上级政府拿走。于是,对基层政府(特殊是没有直接把握效益好的企业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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