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 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 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 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 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 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 市市容部门中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 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 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 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 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 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 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 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 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 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 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 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 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tr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 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 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 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 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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