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
(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
(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2、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
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
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所辖支行受理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原则
第六条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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