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2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101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101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2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101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101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2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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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101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2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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