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思修作业——案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并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
象。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
大学生思修作业——案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并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
象。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质的,作品的文字输进计算机被数字化后,载体从纸质变成了软盘、
硬盘、磁带、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将其智力创作成果直接传输到网络上。
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数字化作品,是指进入网络前存
在于纸、磁带等传统载体上,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过计算机组织、加工、存储,并在需要
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作品。另一种称为数字式作品,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
接以数字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上并在网络上传播的网络作品。计算机大大扩展了人类的能力,网络又以其超容量信息使创作活动更为
简单,因此第二种形式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参见彭冬莲、荀昌荣:
“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
“[BF]http[DK]:// /~xmchang/3ds[BFQ]”(http[DK][BF]:// [BFQ]),
为“无方”。该主页于1101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
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11018
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
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并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
象。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质的,作品的文字输进计算机被数字化后,载体从纸质变成了软盘、
硬盘、磁带、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将其智力创作成果直接传输到网络上。
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数字化作品,是指进入网络前存
在于纸、磁带等传统载体上,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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