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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立法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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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立法完善
摘要: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中存在着以下问题:罪刑失衡,法定刑偏低;刑罚种类单一;免刑和缓刑适用的比例过高,有轻纵犯罪的嫌疑。文章为了解决我国渎职侵权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可以趋于合理化,提出了人,%;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 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
高比例的免刑和缓刑跟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关。依据刑法,只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6类案件可能因行为后果的严峻程度而另罪名宣判,其他渎职、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的法定刑最高不超过16年
由上述材料可知,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 罪刑失衡,法定刑偏低。在有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之间、一般主体和特别主体之间都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亟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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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种类单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种类只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仅刑罚太轻,而且刑种单一。
3. 免刑和缓刑适用的比例过高,有轻纵犯罪的嫌疑。
四、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完善
为了解决我国渎职侵权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可以趋于合理化,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 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设置
1. 有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设置要加以区分
《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398条分别将有意形式的滥用职权罪与过失形式的玩忽职守罪以及有意泄露国家隐秘罪与过失泄露国家隐秘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并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明显违反了刑罚配置上的均衡性原则,这必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原则,而且这种立法方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上也极其少见,因此,建议将有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予以规定,并且有意犯罪要比过失犯罪设置更重的法定刑。
2. 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的法定刑要加以协调
《刑法》第397条与渎职罪章的其他条款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刑法在规定一般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外,还规定了各种特别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由此形成一般法与特殊法的竞合。我国刑法中法规竞合的使用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而分析渎职罪章的法定刑可以发觉,在作为一般法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与作为特殊法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之间,客观存在着法定刑轻重不协调的问题,有时特殊法相对于一般法而言,不是重法而是轻法,这不仅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原则,还往往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要留意协调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使得适用特殊法可以得到比一般法更好的惩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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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留意一般主体与特别主体犯罪的刑罚平衡
基于同样的有意,实施同样的行为,引起类似后果的,作为特别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应当比一般主体犯罪的起刑点要低,同时法定刑要高。由于依据我国现在的刑事政策,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位越高,其责任越大。在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职位比其低的人有同等罪刑的状况下,其应当担当更大的刑事责任。然而,从我国刑法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来看,“从严治吏”的精神并未完全实现。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易使罪犯规避法律,有违公正正义的观念,并可能继发人民群众的不满心情,加剧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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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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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