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德国垃圾分类
国外学者观点:
十分重要的,认为垃圾可以通过循环再生利用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双重目的。
,是,因为居民家中基本上都配置了垃圾分类箱。
2、法制保障——日本为了实行对垃圾的有效管理,制定并颁布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法规。
第一层次是基本法,2000年日本制定《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出台了一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性的、综合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层次是综合法,由1970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2001开始实施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两部综合性的法律构成。
第三层次是专项法,日本政府在2000年对《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及《再生资源利用处理》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出新的废弃物相关法律,如《绿色购买法》、《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家电再循环法》和《国家等调配环境物品促进法》等具有产品性质的具体法律法规。
3、社会责任分工——垃圾分类责任不是政府一肩挑,政企合作,居民配合为主要路线。
日本在立法之初就明确规定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在城市垃圾分类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政府需要负责制定发展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基本计划,环境部根据中央环境委员会颁布的指导原则拟定出草案,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计划作为政府制定其他规划的考虑前提;
国外学者观点:
十分重要的,认为垃圾可以通过循环再生利用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双重目的。
,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目标和利益驱动密切相关的,他们的态度是满不在乎的,“人们为追求狭溢的目标而随手丢弃掉的不要的东西”。
?拉什杰和库伦?墨菲都将垃圾问题作为专题来研究,他们将垃圾看作是“洪流”,
认识到垃圾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垃圾十诫”的命题,
国内学者观点:1、陈玉芳认为,虽然大多数人对垃圾分类处理持支持的态度,但这一制度在具体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因素,环保理念还未上升到全社会的意识、城市垃圾循环处理技术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以及我国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2、陈丽在分析上海市1活垃圾分类的现状及问题时提出,我国的环境工作一向是由政府来主导,大多数居民认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都只是政府的职责,由政府来解决这一问题是理所应当的,对垃圾分类的认识还停留在简单的废品回收上,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对垃圾分类处理的标准与方法都没有完全了解,加上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种种原因影响了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日本——精致的垃圾分类
一、制度保障——垃圾分类制度层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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