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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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继承法事例剖析题
1、甲乙系夫妇,有共同财富 200 万元。二人有 ABC三子, A 早逝,遗有一子 D;B 有老婆 E 及三子 FGH;因为家人均不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 王军去
世后,其妻向来与公婆一同生活, 能够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王明
遗产。养儿女与婚生儿女相同,享有相同的继承权益。王海先于王明
死亡,故原应由王海继承的财富由王明的合法继承人代为继承。 其妻
改嫁别人,已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 故其合法继承人为儿子王河和女
儿王丽。代为继承只好继承其父亲母亲有继承权的遗产份额。 故在遗产分
配中,李玲、张英为第一次序继承人,王红继承原属王军的份额,王
河和王丽继承原属王海的份额,详细数额为李玲、张英、王红分别继
承 2 间房子和 1 万元存款,王河、王丽分别继承 1 间房子和五千元存款。
3、甲乙是夫妇,丙丁是丈夫甲的父亲母亲,甲有一兄弟辛,老婆乙有母
亲戊。甲乙丙丁一同出游,途中发惹祸故,四人均在事故中罹难,无
法确立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富 10 万元,丙丁共有财富 20 万元,
问怎样继承 ?
答: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死亡, 不可以确立先后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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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尊长先死亡。甲乙丙丁都有第一次序继承人, 系推定丙丁先死亡, 其遗产由甲及其兄弟辛共同继承,每人 10 万元。继承的遗产应为夫妇共同财富,故甲乙的共同财富为 20 万元。甲乙逝世后,原属乙的 10 万元由其母亲戊继承。在没
有第一次序继承人的状况下,甲的遗产 10 万元由第二次序继承人即
其弟辛继承。所以,辛共继承遗产 20 万元,戊继承遗产 10 万元。
4、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言中
表示全部遗产由甲文继承。 甲文得悉后自书遗言: 自己全部财富留给甲小文,全部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全部。 某甲得悉后十分感人,在甲文遗言下加注 “按甲文意思办, 但要留给甲小文 10 万”。??甲文不久逝世,某甲也伤心离世。 ?? 问:怎样继承 ???
答:遗言是立遗言人处理个人财富的意思表示, 某家在其子甲文的遗言中加注是不切合法律规定的,其实不奏效。所以,甲文的遗产继承应按其自己的意思办理。 因遗言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且甲文先于父亲逝世,故其遗产为其自己全部的财富,按其自书遗言由甲小文继承。甲文先于父亲逝世, 某甲逝世后, 原应由甲文继承的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并且代位继承只好应用于法定继承,所以,固然某甲立有公证遗言,但其所留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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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甲(男, 75 岁,妻已死亡)有一子赵乙和一女赵丙。赵乙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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