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ities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病室患儿如出现生病体征不稳定、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者,应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避免造成院内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高危新生儿、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新生儿、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诊疗、护理和患儿的正确。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定探视时间和探视人员数,患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视。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无陪护病区医疗区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执行配奶制度,配奶间工作人员应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环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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