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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相关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和相关业主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按规定应缴纳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不得实施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
(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四)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
(五)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六)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形状、颜色等外观;
(七)违反规定开挖地坪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八)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九)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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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办事认真负责的业主,优先推荐为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在竞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以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来为自己谋取竞选或拟竞选的职位,在当选后被查实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取消当选资格。
第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限制其行使上述权利,在缴清欠费后予以恢复。在后期进行维修资金筹集时,应积极履行义务和缴存,并配合维修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业主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
(六)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依法处分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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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明确停车、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收费标准。决定停车费、经营用房等共有部位收益的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的应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607 人,有投票权数 585 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15日,,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以下决定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逾期不参加投票,或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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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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