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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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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货物贸易法、WTO 等方面论述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趋势 2、论述国际经济法在当前克
服国际金融危机期间防止政府转嫁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用 要求,也可以是对法院所属国有约束力
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但互惠性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除外)。并且,其法律由国际私法导致
适用的国家,既可以是某个外国,也可以是法院所属国(即内国)本身。(2)由国际私法规
则导致适用的国家必须是 CISG 的缔约国。
公约第 1 条第 1 款(b)项的设立,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当初设立此项的目的
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那些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能基于
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适用公约,使国际间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统一的规则加以处理。这一
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当受案法院与。。。。。。所属国同为公约缔约国时,适用公约的规定则是
顺理成章的,更何况多数缔约国已将公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适用公约规定不会存在任何
障碍。
但是无可否认是,(b)项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增加了 CISG 适用的不确定性。
如果说(a)项是为公约的适用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私法标准的话,那么
(b)项规定则使这种标准趋于模糊和难以掌握。它将该公约的适用诉诸国际私法规则,这
可能会造成麻烦复杂的情况;而且由于国际私法规则可能导致同一销售合同的不同部分受不
同国家的法律支配,也可能导致仅仅适用该公约的某个部分,而这是与该公约作为统一法的
宗旨背道而驰的。
1 条第 1 款(b)项的适用会增加准据法确定的复杂性,使得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在公约起草过程中,提出删除此项的动议。为了
平衡各国的利益,公约增加了第95 条的内容,即允许缔约国对第 1 条第 1 款(b)项作出保
留。所以,作为妥协,CISG 第 95 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就此问题声明保留。包括中国、美国、
德国、新加坡、加拿大等 8 个国家在参加、批准 CISG 时声明对(b)项予以保留,目的便
是限制因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公约适用于各该国公司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公司之间的货
物买卖合同。
根据国际贸易法专家霍诺尔德的观点,(b)项的设立使CISG 替代了国内法的适用,而
同时也替代了外国国内法的适用。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不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
而且立法结构体系都不完善,那么应该不对(b)项作出保留,而应该更积极地适用 CISG。
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商事立法十分先进和完善,那么适用 CISG 必然将排除了先进的国内
法的适用,这未必对当事人有利。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它同样也排除了外国国内法的适用,
这样也能避免因为外国国内法的不良而导致的判决或裁决不公。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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