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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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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的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
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
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
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
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其所在地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在佛山市顺德区的,由佛
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文物保护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
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
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
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
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
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
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
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五。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
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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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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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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