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资金分开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拨付,列政府收支分类
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下文是海口市重
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海口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资金分开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拨付,列政府收支分类
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下文是海口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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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
疗困难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
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 是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
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除一至六级残
疾军人外 , 以下简称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
乡医疗救助制度为依托, 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 个人负担为
辅助 , 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
疗补助 , 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民发〔 2005〕 199
号)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 , 由市民政
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 , 按规定缴费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 , 民政部
门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重点
优抚对象 , 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在农村的其他
重点优抚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 , 由各区民政
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农村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补助以农村合作医疗及医
疗保障的有关规定为前提, 区别门诊和住院治疗, 补助标准按每人每
年累计。门诊医药费每人每年累计补助 300 元 ; 住院医疗费补助封顶
线 3000 元 , 药费超出部分, 视医疗补助资金财力和重点优抚对象的疾
病及家庭情况给予追加补助。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 个人支付部分
在封顶线范围内的可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 已经参加工伤保
险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 由工作单位解决; 工
作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 , 由各区民政部门从重点优抚对象医
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财政预算安排、
福利彩票公益金、节余经费 (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 ) 、上级部
门医疗补助拨款, 以及社会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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