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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划分.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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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各地规定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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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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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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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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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档:
法规 (2) 篇, 知识(4) 篇
【正文】大中小税地 [2011]24 号)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进行清算。
津地税地 [2010]49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
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15
四、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 [2009]187 号)
一、关于清算单位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琼地税发 [2009]187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23
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 [2008]211 号)
五、关于滚动开发项目确定清算单位的问题
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鄂地税发 [2008]211 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28
六、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 [2008]92 号)(京地税地 [2007]134 号)(京地税地 [2007]325 号)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
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 一) 项的免税规定。
京地税地 [2008]92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4-18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京地税地 [2007]134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4-9
四、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分期建设、分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分期进行清算。
京地税地 [2007]325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
时间: 2007-8-15
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 [2008]100 号)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青地税发 [2008]100 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5-22
八、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 [2012]198 号)(穗地税函 [2010]170 号)(穗地税发 [2006]39 号)
一、关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一)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属于分批取得立项批文、整体开发、统一核算的房
地产项目,清算时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二)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
1.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
项目的。
2.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三)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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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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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