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种出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点。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出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二)借钱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钱人应按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钱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钱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钱人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钱的义务;借钱人提早返还的,应该按照实际借钱的期间计算利息;借钱人未准时返还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租借合同
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交托承租人使用、利润,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借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借合同最长久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借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借期仍不得超过20年。
租借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一)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将租借物交托承租人使用、利润,并在租借期间保持租借物切合约定的用途。
2、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生所有权改动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力,即推行
“买卖不破租借”原则。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样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置权。3、保证租借物切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执行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借物的性质使用租借物并获取受益。在租借期间因占有、使用租借物获得的利润,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存租借物。
3、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借物不得私自改变或转租。租借期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效,第三人对租借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该补偿损失。
4、支付租金。租借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如约定。合同未约定租金支
付期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借期不满一年的,期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
5、租借期限届满返还租借物。承租人在租借期满持续使用租借物,出租人
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效,但租借期为不定期。房子租借期间承租
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能够按原租借合同租借该房子。
六、融资租借合同
融资租借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借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借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典型的融资租借关系波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融资租借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租借关系以买卖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买卖关系是租借关系实现的保证。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托标的物。租借物不切合租借合同约定或不切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除非租借物是依出租人的技术确定或是经出租人干涉选择的。
2、对标的物担当瑕疵担保的义务。
(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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