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规范化管理, 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全面贯论、审讲和督查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情况, 学校的重要决策、 师生有关的福利问题等。
第十一条 教育处设教育主任 1名, 1名副教育主任,负责学校
工作。教育处负责管理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
第一二条 思政处设 1名主任,主要领导思政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设 1名主任,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领
导学校的课题组长和兼职教科员; 主要管理各专用室管理员、 电教员及学校的电教工作和信息技术工作,包括学校的广播、电视校园网系统。
第十四条 团委书记负责管理体卫艺工作, 主要领导:体育组、艺
术组(包括音乐、美术)及校医。
第十五条 总务处设主任 1名,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工作及安全保
卫工作,主要领导:会计、出纳、财产保留员、厨房等后勤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及宝清县教育局拟定的《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目标,特拟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当地段常住户籍所有
小学毕业学生就近免试入学, 招收为七年级再生。 借读生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的确保障残疾人的入学权益。 对于吻合入学条件的残疾
人,依照其本质情况安排学位,并报有级有关部门各案。
第十九条 一经入学再生,学校将及时办理注册手续,获取学籍,
并由学校将学生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一致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别情况需要转学的, 转入转出均严格按教育部
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一律不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连续学习的, 应先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
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学校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赞成可准其休
学。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学生一律推行随班升级, 不得自行要
求留级。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 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 经全面核查,报卜级教育行政部门赞成,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定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准时到校上课, 不迟
到,不早退,有早先请假,未经赞成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订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及心理素质等各方
面进行全面核查,保证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订品学兼优或学有特一长的学生给子表彰奖励,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以责怪教育,并在心理上恩赐健康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推行六年制毕业制度。 学生德智体和心理等各方
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 教育授课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要任务是高质量地组织并完成教育授课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的睁开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授课工作的睁开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采用班级讲课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国家教育部拟定宣布的课程计划、 课程标准
进行教育授课工作,设置的课程要开齐、上足,不同样意擅自停课、调课、
改上其他课程, 保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 停课半天经校长室赞成, 停课一天以上需报县教育局赞成后履行。
第三十条 从学校的性质、 任务和培养目标出发, 积极进行课程改
革、加强教材研究及当地文化的研究和校本课程的开发。
第三十一条 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地址,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加强
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建议》 ,和各部门学科授课大纲规定的德育要
求。
第三十二条
授课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要认真抓好授课老例管
理,每一位教师都要学习并严格履行授课老例, 保证授课工作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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