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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和劝
导。
野外宿营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
示通行。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
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
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用,不
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
或者路段鸣喇叭,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
车道或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
超速,不逆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
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
乘客让座,依次序先下后上,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投
放残币、假币,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
人乘坐。
第十条 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尊重当地风
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维护环境卫
生,不随意刻画、涂写。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
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一条 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
方法和程序处理。第十二条 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
谤他人,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淫秽暴力信息,不通过
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
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工作制度和操作规,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
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第十五条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不私拉乱扯电线,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
学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楼道、过道堆放个人物品和
垃圾。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
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
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
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识,
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
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第十七条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浪费,不盲目攀
比,不恶俗闹婚。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
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第十八条 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
动,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
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
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
行为。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牌、
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
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 30%,并规使用广告
用语,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
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
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
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需要时
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
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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