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 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区(县) 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 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 (一) 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 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政府储备开发项目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完成土地出让(或划拨) 60 日内,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与区(县)绿化行政部门办理代征绿地移交工作, 双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 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区(县)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第七条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协议书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 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籍〔 2009 〕 245 号) 相关规定,持《绿地移交协议书》向。第九条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代征绿地绿化时间不得晚于绿地移交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条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代征绿地的腾退和移交, 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 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本规定从 2011 年2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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