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国省补助, 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 .5米, 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 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 ,,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通畅工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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