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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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即原出卖人)(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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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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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即原出卖人)(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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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 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原则上,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前于 年 月 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
留买回权的约条件以人民币 元整的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
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案。今因 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X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
约同意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 币 元整返还甲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 费用计人
民币 元整,依约应由乙方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
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讫。
第四条本件买回标的物的 部分,经甲方改良
(如有益费、存费。)共计支出人民币 元整,乙方亦承认
无讹并愿将该款项照数偿还乙方,而甲方亦亲向乙方收讫。
第五条甲方于本买回契约成立同时,应将再买卖标的物连同其所改 良的物全部交付乙方管业。
第六条甲方应于 2088 年 1 月 5 日以前,备妥 登记有关文件交与乙向所辖管理机关申请为买回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
续。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承买期间中确无与他人订立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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