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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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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号:京国资农字[1992]9号
发布日期:1992-2-20
执行日期:1992-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号:京国资农字[1992]9号
发布日期:1992-2-20
执行日期:1992-2-20
生效日期:1999-10-22
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 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 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益,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的处 置工作,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财会部门、财产管理 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 处置制度,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 卖、报损、报废。
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盘亏、呆帐、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 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 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首先由使用部门向本单位 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 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非正常的报损、报废的固定资 产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统一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向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需报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由申请处置单位按固定资产的处 置内容分别填报《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一式五份,或《固定资 产核销审批表》一式四份(表格附后)逐级报批。
四、审批权限:
5万元)以上和一批(次)处置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的各类固定资产处置,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技术鉴定并签注意见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和一批(次)处置在10万元以 下的各类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委托由主管部 门审批,具体审批手续可由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固定资产的处置 情况由主管部门按年度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年度汇总报表》(表 式附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用固定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改变产权性质,包括 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国有资产等活动,不论其金额 大小均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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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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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