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 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是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 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 处理;
(四) 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
决策权;
(五) 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 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 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 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 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本所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 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执业过错责任追究、 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二十条收入分配。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即合伙人应将每次业务收入的20%作为提成 款支付给本所。所有律师合伙人年业务收入需达到20万元,即向本 所交付提成款不低于每年4万元。
第二十一条福利待遇。
合伙人可在本所享有独立办公室一间。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 险。
第二十二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 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
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 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 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 担。
第二十三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 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 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 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 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 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二十五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 条件为:
(一) 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 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 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 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 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 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 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方可退货。
(二)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退伙,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 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 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同时完成办理退货变更登 记
(三)合伙人退伙时,原则上按下列方案处理其合伙财产:
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 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 的利息;
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 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 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 对。
第二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 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 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 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 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 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 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 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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