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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是在株洲分支机构,经总所授权,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
合伙人:,身份证号:
合伙人:,身份证号: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合伙人:事务所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占合伙份额10%。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行使表决权;
(主任)或者副主任;
、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
。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
、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
,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及管理委员会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及行政主任、财务人选及制定其工资待遇;
(三)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单笔金额超2万元的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制定、修改、废除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农历春节前半个月及每年公历7月。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
提议,可以召开,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召集,由主任主持。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行政主任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经通知后为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的合伙人视为就会议事项放弃表决的权利。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九)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十)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本所主任律师及副主任律师组成管理委员会,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主任及副主任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由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在主任及副主任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
其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主任及副主任即应辞去相应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继任。
第十五条管理管理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实行主任决定制,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开支(包含本数),主任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以下开支;
(三)决定部门设置及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
(四)决定调整行政、财务人员工资待遇;
(五)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六)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本所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二十条收入分配。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即合伙人应将每次业务收入的20%作为提成款支付给本所。所有律师合伙人年业务收入需达到20万元,即向本所交付提成款不低于每年4万元。
第二十一条福利待遇。
合伙人可在本所享有独立办公室一间。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二十三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二十五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方可退货。
(二)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退伙,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同时完成办理退货变更登记
(三)合伙人退伙时,原则上按下列方案处理其合伙财产:
%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
%,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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