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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内各银行业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引导和督促各银行业机构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章、文件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提高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水平,改进征信服务质量,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益的保护,维护个人征信系统的公信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各银行业机构要从维护客户权益、本行信誉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声誉的高度,重视并加强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四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坚持效率与质量并重的要求,以“零缺陷管理”为工作目标,如发现一笔业务操作违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各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银行业机构上级行即可以认定其行为的违规性质,并做出相应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章组织机制
第五条银行业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行长负责下的内部协调机制,明确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负责建立和落实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查询、异议处理、数据报送、征信宣传等内部制度,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等日常工作,定期开展对下级行的培训、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人民银行安徽省各分支机构作为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各银行业机构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施行评价和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定期开展业务检查、考试和调研,反映并帮助各银行业机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不同机构间信息沟通。
第七条人民银行安徽省各分支机构要建立辖内征信系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交流,研究工作措施,落实工作部署,分析问题建议。
第三章用户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银行业机构可以基于本行机构层次、用户数量和管理要求等原则实际情况,对本行各级用户进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银行业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用户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用户的职责及管理和操作规程。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各用户应专人专用,不得混用,更不得设置
“公共用户”。
第十条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切实做好用户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用户新建、停用、用户资料和权限修改、重置密码等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基本信息,定期对辖内用户密码修改情况进行非现场监测。用户创建、停用、资料和权限修改的记录应造册保管,以备检查。
银行业机构征信工作人员调离征信工作岗位的,其所在机构或部门应立即对该用户予以停用。用户长期处于锁定状态的,要及时予以停用。
第十一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每月更改一次密码,更改后密码不能与初始密码相同。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原则,采用字母、数字、符号组合。各级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本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十二条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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