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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再定义.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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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再定义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 由于新民诉法第十八条完全颠覆了原有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所以在施行初期可能会面临一些理解上的问题。

第一,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原有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是将某一特定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只要该特定义务的履行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即视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是按照争议标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那么在多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部分义务履行地点,但是对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义务发生争议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从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整体来看,该条文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理解为“义务履行地”,该理解更符合《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定。按照前述理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指当事人对某一合同义务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且当事人因该义务发生争议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所争议的义务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让应当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履行地。但是从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看,最高法院仍然保留了在部分双务合同中确定单一履行地的规定,表明最高法院并未完全放弃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单一履行地的判断思路。因此,这一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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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可
能要根据第十八条实施情况,由最高法院通过单独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方式进一步明确。

第二,关于“给付货币”的理解。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
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新民诉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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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玉玲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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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