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 国际法编纂: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4.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35.发射国: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36.国籍: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37.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8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9.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40.互惠待遇原则: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1.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2.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3.庇护: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人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44.个人人权: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45.集体人权: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46.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团长一般由到任最早的一位大使担任。
47.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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