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合同的基本特征建设合同的关键条款主要是时间、价格以及质量条款。 EPC 合同的基本特征: 1、单一的责任方。即承包商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和测试等方面全权负责,不管项目出现何种问题,项目公司都只需找承包商一方负责。 2、确定的合同价格。 3、确定的完工日,否则支付迟延违约金( DLDs )。 4、提供性能保证,达不到则需承担性能罚款。 5、责任限额。通常 DLDs 和 PLDs 的责任上限分别是合同总价的 20% ,两者之和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0% ,而整个合同的所有责任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此外,合同中通常还订立间接损失不赔条款,但现在利润损失也经常被认为是直接损失,特别是在项目融资的项目中。但合同通常也会对责任限额和间接损失不赔做些例外规定,不过不同的合同具体的例外情形不同,比较常见的是欺诈和故意的不当行为不受此限制等。 6、保函。(1 )履约保函,通常是合同总价的 5-15% 的银行保函,但通常会综合考虑一些因素来确定比例,如其他保函或担保的情况,支付进度,承包商的资质及其违约风险等。还有一种通常的做法是预留金扣除,一般是每笔进度款的 5-15% , 代替履约保函或预留金保函。(2)预付款保函。(3)母公司保证。 7、变更。项目公司有权提出变更或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如项目公司希望在合同中保留变更的权利,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需制定适当的测定价格变更条款。 8、缺陷责任。通常是性能测试完成后一年或两年,缺陷责任条款可以是分层的,即可以对整项工程约定一个缺陷责任期间,对某些关键分项部分约定另一个更长的责任期间。 9、知识产权。承包商保证执行项目过程中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时,需赔偿项目公司。 10、不可抗力。 11、暂停。项目公司通常有权暂停工作。 12、终止。规定双方根据合同终止的权利。通常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终止权通常限定于不付款、暂停到一定期限或不可抗力持续到一定时间,且这些终止的权利通常还会受到项目公司、借贷方和承包商之间的三方协议或直接协议的限定。而相对来说,项目公司则享有更加广泛的合同终止权,通常包括特定重大违约、承包商破产终止或在其他违约情况的补救期过后终止。此外,项目公司还享有便利终止的权利。项目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可能也会受到融资协议相关条款的限制。 13、性能规范。与传统的施工合同不同, EPC 合同通常包含一条性能规范条款,详细规定承包商必须达到的性能标准。通常性能规范条款会详细规范项目公司能接收到的项目成果,但不会详细规定到如果产生问题时,承包商是否可以提出不是其责任的抗辩。以上描述的都是 EPC 合同的优点,不过 EPC 合同也有其不利之处。一是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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