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办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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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办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出卖人、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6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省市区
(市)路幢单元户的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屋结构为:,于年—。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届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作为购房定金,定金的性质和罚则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丁接收到第期购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双方一致同意,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本买卖合同之主物一并转移给乙方。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活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取得合同标的房屋登记过户前,甲方不得以该房屋另行转让或设定财产抵押,甲方因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标的房产被查封、冻结、拍卖的,乙方依据本合同和相应付款凭证,自取得交付之日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物权期待权,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依据本合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丁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定金罚则、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等相关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活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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