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 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内容:
(一)地下水超采治理;
(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
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 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 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 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 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等
方式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
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 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 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
个等级。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予以确认。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 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
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
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
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水利部或 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 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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