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1-8-15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强 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1-8-15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强 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 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与国际标准接轨。
《办法》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 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 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 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 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 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 5%,逆周期资本 要求为0-2. 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 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 11. 5%和10. 5%o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保 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 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办法》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 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 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 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 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 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 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 市场风险方面,《办法》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 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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