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 规范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 根据制度改革方案》(国发〔 2014 〕7 号)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 并对住所( 经营场所) 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 、街道(路、乡、镇) 、小区(村) 、门牌、房号详细填写, 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第七条市场主体( 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 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 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前款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第九条申请人凭借住所( 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提交如下登记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 租赁( 借用) 房屋的, 提交租赁( 借用) 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转租(借)的, 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 (三) 租用军队房产的, 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第十一条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三)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