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条:成本分摊协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2条释义
第一百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第112条:成本分摊协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2条释义
第一百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释义]本条是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成本分摊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是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企业如何达成成本分摊协议?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和程序有哪些?为了增加税法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原则、程序等具体规定,本条即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独立交易原则在成本分摊中的运用作的进一步解释。本条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成本分摊协议适用的范围
本条明确了关联方之间进行成本分摊可以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即以契约性协议方式将各方分摊的成本比例及份额确定下来,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友、提供劳务过程中共摊研发成本、共担研发风险,并且合理分享研发、提供劳务所带来的收益。由于成本分摊协议通常是由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共同签署的,涉及相关收益和成本费用在关联方之间的合理分配。随着跨国集团来华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成本分摊作为研发活动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也陆续在我国出现。借鉴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及其他欧盟一些国家的做法我们将成本分摊引入我国税收立法,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业务的成本可以进行分摊。
二、成本分摊协议应适用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在此的体现就是要求各参与方根据协议安排按比例划分实际全部贡献成本的份额与其按比例划分预期获得的全部利益的份额相一致。这里需要明确三点:一是釆取协议分摊的成本,必须是上述共同活动实际发生的成本数额,而不应在实际成本基础上附加上述共同活动中任何成员公司属于利润、收益的数额。二是与资产或者劳务成本相关的权利,由于协议各方对成本分摊协议的活动共担成本与风险,因此对活动成果都拥有实际的所有者权益,不必为利用该成果利益而向其他任何一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费用;三是成本分摊与预期收益相配比,所谓配比是指各方根据协议安排对实际全部成本的承担份额与其获得的预期全部利益的分享份额相一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应预先在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协议安排,釆用合理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也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分摊的成本应是在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共同开发、受让元形资产,或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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