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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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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分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 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四、投票起止时间: 2011 年 12月 16日8: 30-11 : 00。五、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六、投票站点设立秘密写票处。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八、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进行差额选举。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 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划“× ”,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 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九、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十、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 2 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出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十一、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 1 人,候选人为 2 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 1/3 , 经过两次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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