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拾遗之继承法
一、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丢失继承权:
〔一〕存心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或丢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五、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相同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被代位人未丢失继承权;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依次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此点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之所在,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区分点。所谓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起先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如父亲甲死后两天,遗产尚将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相随而去,乙留有子丙,这就发生转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转由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乙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既可发生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例题: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 〕有代位继承权。
正确答案:C.——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七、有分得适当遗产继承权的两类人:
〔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实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八、特别状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别状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别困难又缺乏劳动实力的继承人,安排遗产时应赐予照看。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安排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实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安排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相同原那么的重要表达。继承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实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经全体继承人协商相同的,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这是私法自治原那么的表达。
九、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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