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 根据《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性质和发展水平相近城市的同类规定, 结合云浮市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云浮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了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编制的各种规划,凡不符合本规定且有碍城市功能布局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的, 应予停止实施,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商,按本规定要求组织规划的修编。 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 、本市的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共分 10 大类、 45 中类、 71 小类,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 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 类别名称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32 R3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3 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游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等专类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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