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铜都乡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铜陵铜地乡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财产构造,防范信贷风险,保证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人员不担当责任。会计人员担当责任的部分,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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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组织办理和其他办理。以上三种实现形式能够并
处。
(一)全额补偿是谴责任人按100%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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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额补偿是谴责任人按比率担当责任的部分;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察批准后,能够酌情补偿或许不补偿。
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持续执行补偿责任的,或许补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失的,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赐予下列办理:
、审查权、审批权、决议权。
、职称、待岗清收等。
、信贷员等级。
、记过、贬职、革职、开除(排除劳动合同)。
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以上办理能够并处。
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赐予相应办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损失的,按《安徽省乡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办理:
(一)借钱合同、担保合同、借钱凭据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执行催收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推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五)发现借钱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现的重要问题成心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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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
(八)未按规定对借钱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钱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检查或检查严重失真的;
(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
(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
(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致使借钱合同、担保合同无效
的;
(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检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十五)未按规定考证借钱人、担保人拥有法律效力证件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借钱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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