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禁止抵押
物权法说明:第一百零一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一八十四条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全部权; (二)耕地、宅
物权法复习:禁止抵押
物权法说明:第一百零一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一八十四条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全部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全部权、运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条是关于制止抵押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全部权 土地全部权包括国有土地的全部权,也包括集体全部土地的全部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全部权可以抵押。集体全部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立用地,农用地除“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外,一般不允许抵押,建立用地大量的要依法转为国家全部。假如允许土地全部权抵押,实现抵押权后,势必带来土地全部权归属的变更,从而违反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全部的规定,因此,土地全部权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底,而用于种植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那么是根底的根底。目前,由于国家开展建立征用耕地和一些单位违法乱占耕地,使我国的耕地数量逐年削减。为了执行科学开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必需采纳更严格的管理措施爱护耕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开展。因此,本法制止以耕地抵押。 宅基地是农夫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宅基地运用权可否抵押始终存在不同看法。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运用权是农夫安家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此时此刻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殊是农夫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夫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丢失根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本条制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抵押。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夫作为生活保障的根本生产资料,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从爱护广阔农夫根本利益启程,制止以自留地、自留山的运用权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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