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职务犯罪
论关键原因及预防惩治
摘 要 文章阐述关键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并分述其中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和惩治方法。
关键词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惩治
笔者所在院最近办理某供电所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职务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出三个月而未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要求,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出三个月和超出三个月是否退还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就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关键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置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中一个就能够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需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中含有管埋、经营或经手财物职责部门经埋、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含有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要求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出三个月未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本条要求“归个人使用”: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其它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它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量刑标准: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
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国家要求,收受多个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依照前款要求处罚。
该罪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行为。详细来说,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原因,是指企业、企业和机关、其它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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