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
合同法格式条款说明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
合同法格式条款说明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附: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说明规则。
格式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主动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允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状况的,或者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状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说明的规制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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