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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流程
附件1
附件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的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三、各类评价标准应用是否准确;
四、各类污染点源、污染因子是否评价全面清楚;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六、项目布局是否合理;
七、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实行了以新带老污染源防治原则。
轻微污染项目科类评审
轻微污染项目划分如下:
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污染因数单一,而且污染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中、小型餐饮,20—50张床位的小型医院、卫生院、小型专科医院、美容院等卫生行业建设项目;
四、一般房屋开发项目(涉及到整体规划不合理的除外);
五、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影响的其它小型建设项目。
专家评估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下列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评估:
一、规划建设的工业园、经济开发区;
二、涉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物质的建设项目;
三、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的建设项目;
四、新项目办认为需进行专家评估的项目。
局评议小组评审
局评议小组评审下列建设项目:
一、上述需进行专家评估的项目;
二、新项目办评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起草环评审批文件
经新项目办评审和局评议小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新项目办起草正式批文。批文需含下列内容:
一、同意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号;
二、确定其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需限产和限时的需详细注明;
三、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明确规定;
四、对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须提出明确的治理规定;
五、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或污染源在线监控)要求;
六、规定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
局领导审核审批
起草后的建设项目批文及时交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核、审批和签发,转交局办公室打印成正式文件。共一式7份,办公室留存3份。
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批文
审批完成后的“环评资料”4份(含批文)由窗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环评资料”2份(含批文),新项目办留存1份,转交局监察大队1份。新项目办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完成相应的工作(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工作日内)。
监察大队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项目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进入开工建设。建设期间,局监察大队跟踪检查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如下:
一、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方案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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