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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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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酒泉支队特勤中队
为加强对特勤中队驾驶员和消防车辆的管理,在保障本中队的消防安全下,确保消防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皓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
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九条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物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占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
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年度、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年度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一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才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
[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xx]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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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