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车治理,特殊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治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正确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精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削减火灾损失,特制定规定。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车治理,特殊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治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正确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精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削减火灾损失,特制定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作为总公司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必需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第四条 消防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 车辆的技术参数和根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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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
第五条 消防车辆运行档案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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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治理。运行档案必需齐全、干净、规格化,并由专人准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必需组织仔细交接。
第七条 各企业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养,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要编制打算,考核要制定方法。
第八条 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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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消防车驾驶员、执勤人员除进展上述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依据加强车辆所规定的培训要求进展技术培训,并进展严格的实际操作训练。
第九条 经过培训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识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把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重点消防车辆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需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构造、原理、用途,并娴熟驾驶和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解一般设备故障,在各种简单状况下,能够精确娴熟地完成各项操作。
第十一条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阅历的消防队员中选拨,并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新驾驶员独立顶岗,须由老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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