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初稿征求意见稿 2010 年9月1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 )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执行。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修订说明: 本规定仅界定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不对规划编制进行规范。但建设项目管理涉及的详细规划编制, 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2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 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修订说明: 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是《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是重庆市几十年来的实践。为了与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工作相衔接,与其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国家坐标系统之间建立联系, 本条明确规定重庆市的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总则部分(谢力撰写) 修改后的订条文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 章的规定。临时建设工程、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按有关规定执行。( 程总:闭合, 乡另行)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 规划编制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其保护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 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取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衔接。 3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 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六条(用地兼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其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 10%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它性质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计容建筑面积的 1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 30%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并列的, 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第七条( 零星用地)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解危改造、改建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和公建开发。实施上述之外的建设 4 项目,应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第八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 可参照国家规范, 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要求,确定规划条件。第九条(容积率) 容积率= 计容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应符合附录规定。地上建筑和地下商业、居住建筑面积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但地上建筑局部被掩埋的楼层, 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大于 15 米进深的部分用作车库时, 且该车库与相邻计容建筑面积的其他用房以实墙进行隔断的, 该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第十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100% 。建筑投影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叠加之和。(一) 周边均未被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 局部被掩埋的地上建筑的非掩埋外墙对应的 15 米进深部分。雨篷、挑檐、构架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5 第十一条(停车位配建)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的停车位标准配建停车位,该停车位仅指室内停车位。鼓励增设适量的室外停车位。第十二条(地下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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