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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逾期利息判例6510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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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持续计算迟延执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
统梳理,有答案)判例65100篇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
从头整理编写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根源(侵权必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有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照。1、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许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假如被执行人申请启
动的再审程序则应当计算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例一:《苏悦,袁原与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执复字第4号】本院认为,“对于再审中止执行期间应否计入迟延执行期间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规范执行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和迟延执行金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许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应当计算迟延执行期间利
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程序上当算迟延执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许暂缓执
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
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是鉴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被执行人苏悦的申诉提出抗诉。亦即,再审中止执行是因被执行人苏悦的的申请惹起。因此,本案再
审中止执行期间的未执行债务,应当计算迟延执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例二:《东莞市黄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合同纠葛执行案裁定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执异字第27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中止执行期间是否不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此解析
如下:在(2011)东三法执字第6887号案执行过程中,系因被执行人东莞市黄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作为该案执行
依据的(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而致使执行中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
司未申请再审,亦无其他致使执行中止或许暂缓执行的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程序上当算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许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致使执行中止的期间,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情形。
本院(2011)东三法执字第6887号恢字1号案《执行通知
书》将再审中止执行期间归入迟延执行期间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无不当。异议人在对前述《执行通知书》执行款计算的计算基数、利率等无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本院将再审中止执行期间归入迟延执行期间计算利息不正确,恳求本院暂时中止执行并从头计算有关应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法律规定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间届满起计算,不论何种原因中止案件的执行,均不能免去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执行给付义务。若非因被执行人的原因,应当予以扣
除中止执行期间的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例三:《申请复议人邵亚敏申请复议一案裁定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执复19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间届
满起计算,不论何种原因中止案件的执行,均不能免去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执行给付义务。如果非因被执行人的原因,应当予以扣除中止执行期间的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执行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申
请复议人邵亚敏的复议原因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持。”3、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
的,迟延执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今后,即便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中止执行,也不能持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例四:《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复议一案执
行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执复86号】本院认为,“本案的重点问题是:2010年12月31日之后中
止执行期间,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应当持续计算。首先,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迟延执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本案洪山区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洪法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省商务厅的银
行存款843000元,并于第二天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账户,故本
案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能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今后,即便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中止执行,也不能持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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