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体服务结算合同|结算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a,该附件载体服务结算合同|结算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a,该附件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b,该附件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及
c.双方故意根据本合同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批准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根据附件a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根据附件b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条的调节所约束。附件a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告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告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合同自双方于文首签订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合同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条提前终结合同的权利约束)。本合同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旨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结本合同,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结本合同的意向书面告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结,本合同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涉及前30天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30天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涉及前30天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30天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与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1.5%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合同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结本合同、行使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结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许可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所有终结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存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导致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管与否提起诉讼。
6.调节
帐单调节的规定必需在发票后来十五(15)日内作出。被拟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节规定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合同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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