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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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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时间: 2004-3-10 发文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基础上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市容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条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对桥东区、桥西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及宣化区、下花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业务接受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第六条市和县、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各级计划、规划、建设、房管、公用、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㈣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及拟拆迁房屋情况调查表;㈤输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80% 的存款证明; 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委托拆迁。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一经发布,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买卖、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借用房屋; (三)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部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协助评估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被拆迁人。第十五条被子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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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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